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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猴❗️可以偷拍、竊錄當作配偶不忠的證據嗎❓? May 27, 2022
抓猴❗️可以偷拍、竊錄當作配偶不忠的證據嗎❓?
自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宣告 #通姦除罪化 後,引發社會譁然,然縱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不再處罰,但對於配偶權之侵害,仍然可以透過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向配偶及該侵害配偶權之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亦即 #慰撫金)。
其中,#竊聽#竊錄 等方法往往成為被害人調查配偶外遇的唯一手段,卻常常因此遭配偶或該第三人以刑法第315條之1控告其 #妨害秘密,造成被害人反而吃上刑事官司,蓋以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的「#無故」亦包含配偶為調查另一半之交友往來狀況,也就是說,⚠️為維護配偶權所做的調查行為,「並不會」成為阻卻成立妨害秘密罪的事由,而這樣違法取證的行為,使得藉由竊聽、竊錄得到的證據可能遭配偶及第三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抗辯此不能為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所用。
然而為調和於侵害配偶權事件,非以此種侵害隱私性較高之調查手段通常不能得到相應之調查結果,是就該配偶權侵害事件之蒐證上,最高法院有認:「衡諸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並因隱私權、住居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 #不貞蒐證權。」故於蒐證時仍應以 #符合比例原則 之方式,不能過於激進侵害隱私,如此蒐證之證據在民事庭法院仍得作為民事訴訟上證明侵害配偶權之證據。
不過仍應注意此種侵害隱私之蒐證行為,仍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在認為配偶有背叛、外遇之行為時,建議先 #諮詢律師 應如何蒐證,才能避免後續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