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頂新律師受邀出席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研究與規劃公聽會 Apr 08, 2017
一、文化部版本第2條之「乙案」中之「華語」應該刪除,主要原因是立於「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目的(主要之目的應係:語言的轉型正義及保存發整等),「華語」本不應納入國家語言之範疇當中。建議採取較為抽象之定義再輔以「固有」及「自然」之兩大要件,將「華語」自然排除。
二、文化部版本第2條之「乙案」中之「臺灣閩南語(holo語)」應該刪除(其實應該將乙案整個拿掉,乙案爭議實在太大)。蓋以,首先,不論是「閩南」或是「holo」(較多似多認為對應之文字上應採「河洛」理解,另有認為應係「福佬」等不同看法)均係以中國為主體下去思考而生之概念。台語(台灣話)早就形塑了獨特之風格與使用方式,據此立於台灣主體性之思考,應以「台語」稱之;其次是「台語」一詞早於百年前即存在,反觀「臺灣閩南語(holo語)之概念係自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後方才有之,自應尊重台語使用者對己身族群語言之命名權;再者「台語」一詞並非意味「台灣之語言」,當無排擠客家語或原住民語之疑慮(這點大概也是最多客家人所憂心,但身為半個客家人,我倒覺得沒甚麼好擔心的,不過這個議題實在太多複雜,於此暫先不贅)。
三、有關移民人士之使用母語權是否要納入法案保護一事(草案第3條),我目前初步看法與諸多長期關注母語的前輩們較不一致,多數前輩似乎認為如此一來保護範圍過廣,不過我認為納入似乎亦無不可,其一理由是看了四種草案版本,我認為訓示規定的性質較強,列入法案中大概只是產生「我國非常重視母語使用權」的這件事;其二是母語使用權究其本質應屬人權範疇,則如斯一來,當不該因國籍而生差別待遇。
四、應針對母語的復甦設置專職機構,而不應單由文化部來主管(草案第5條)。
五、各級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就國家語言之學習、開設與研究,應強制為之而不要僅係無強制力之鼓勵(草案第7條)應該強力培訓母語師資,這一點似乎只有時代力量黨團版比較有強調。
六、所謂「面臨傳承危機」(草案第6條)與「地方通行語言」(草案第8條)都有過於不確定之疑慮(尤其「地方通行語言」的目的為何,如何定義,都有很多需要解決之(程序)問題),不知文化部是否有訂立相關子法或施行細則之規劃?
七、應成立台語電視台(基進黨黨主席新一極力呼籲)。
八、手語似乎應納入國家語言發展法中保護(對此議題我最初其實沒有什麼想法,但與現場非常多的手語使用者閒聊後,初步認為應該將手語亦納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