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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晃股份有限公司盛情邀約本所所長演講! Dec 22, 2020

感謝三晃股份有限公司盛情邀約本所所長演講~
陳所長這次足足演講三個小時,包含三大議題:
1.個人資料保護法
2.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
3.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其中與一般民眾較為切身相關者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此分享幾個你我都有可能遇到的案例:

1. 應徵工作時被面試官詢問感情狀況…

除了有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外,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具有特定目的,亦應遵重當事人之權利,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如有違反,行政機關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亦可對公司負責人科處同一額度之處罰喔!
→面試時,不應詢問無關工作事項之隱私或個資

2. 在外拍照路人不小心入鏡,是否可以po上網…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立法理由乃因:「由於資訊科技及網際網路之發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甚為普遍,尤其在網際網路上張貼之影音個人資料,亦屬表現自由之一部分。為解決合照或其他在合理範圍內之影音資料須經其他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不便…爰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回歸民法適用,增訂如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是以,不小心將路人拍攝入鏡之行為,及po上網的行為原則上均不會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拘束,惟如有侵害肖像權之情形,則另當別論。
→公開場所或或公開活動拍攝的照片,原則上不適用個資法

在現今網路便利、資訊發達的時代
大家一定要更加保護自己的個資,以免遭不肖人士蒐集、利用♾也應避免無正當目的蒐集、利用他人個資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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