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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權益如何保障? Jan 03, 2017

案例:
A女於網路拍賣上購買衣服,貨到後發現衣服不合自己身型,想要退貨卻於拍賣網站上看到「不接受退換貨」、「以色差、尺寸不合為由無法退換」、「退貨的貨款轉為購物金」、「退貨由買家自負運費」等等聲明,A女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這樣說:
網路購物越來越便利,隨之也衍生出許多網路購物的問題,當消費者購買到不適合自己的商品,卻發現賣家往往會為了免除自己的責任於網站上公告「不接受退換貨」、「以色差、尺寸不合為由無法退換」、「退貨的貨款轉為購物金」、「退貨由買家自負運費」等聲明,此時消費者只能摸摸鼻子當冤大頭嗎?
 
首先,我們最常聽到網路購物有「七天鑑賞期」,而七天鑑賞期即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凡是通訊交易(如網路購物)或訪問交易(如銷售員至家中推銷產品)的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亦即本案A女對於網站上「不接受退換貨」、「以色差、尺寸不合為由無法退換」、「退貨由買家自負運費」等等聲明可不予理會。
 
再者,時常網路購物的讀者可能有過類似經驗:網購商品於鑑賞期內退貨後,賣家未將貨款退回帳戶內,而是轉為網站購物金供下次購買之用,然而再次購物卻又再次失望退貨,來來回回數次後對此平台商品失去信心,下定決心再也不網購了,購物金卻越累積越多,此時該怎麼辦呢?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三項規定,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也就是說,一經消費者於七日鑑賞期內主張退貨後,雙方的買賣契約即解除,此時須回復原狀,且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不得較民法第259之規定不利,否則無效。本案購物網站將A女的貨款轉為購物金之行為,不但不符合回復原狀的規定(購物時我付你現金,怎麼退貨時你還我購物金!?),也不利於消費者(還我現金還能挪作他用,但是購物金能吃嗎?),是不合法的!
 
網路購物越加蓬勃發展,消費者更要注意自身權益,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應勇敢向賣家質疑,別被網站上落落長的聲明嚇唬了!如有任何消費糾紛,亦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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