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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終點,想離婚怎麼做? Jan 31, 2019
志明與春嬌轟轟烈烈的戀愛結婚後,育有一子小小志,未料婚姻生活沒有想像中的順利,兩人感情終究走到終點,想離婚該怎麼做。
 
首先,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是不需經過法院判決,可以簽立離婚協議書後,一起至戶政機關登記離婚(注意:必須兩人都親自到場),此即所謂的協議離婚。
 
如果雙方無法協議離婚,而需走上法院判決離婚一途時,此時離婚雙方爭吵的之重點就落在要錢、要人、要自由此三類。
 
要錢-釐清雙方財產問題
 
1. 兩人對外債務:例如結婚後春嬌義無反顧地替志明作保,擔任志明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的連帶保證人,兩人離婚後,債務不會因此就全部由志明負責,銀行仍然可以向春嬌請求清償1000萬元之借款,故離婚時就彼此之對外債務,別忘記以書面約定由何人承擔(注意:最聰明的做法就是在相愛也不要擔任對方連帶保證人)。
 
2. 名下財產如何分配:如存款、不動產、股票,建議以書面約定歸屬何人。
 
3.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志明與春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度,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將兩人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保有名下財產;若財產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時,則以夫妻婚後財產之數額,扣除法定應扣除之財產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對方給予雙方婚後財產總額相減後的一半。必須注意者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在離婚後兩年內及時主動提出。
 
4. 贍養費:依法必須是法院判決離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者才得請求,所以如果雙方對無法維持婚姻都有過錯(例如:兩人都有第三者),或者離婚並不會造成無過失一方生活陷於困難時,法院就不會判給付贍養費。新聞上常見外遇一方付了大筆贍養費後順利離婚,通常屬自願給付贍養費,而非法院判決。
 
要人-小小志我要
 
1.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未滿20歲之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懲戒權、同意權及法定代理權、以及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之管理權。目前法院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法院會斟酌小小志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志明與春嬌的經濟狀況、職業、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母的經濟能力並非唯一的標準,但仍需有固定工作或基本經濟條件,才有可能取得監護權。
 
2. 子女扶養費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所以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滿20歲成年為止。實務常見者例如志明於離婚時放棄對春嬌請求小小志的扶養費用,之後又想請求該怎麼辦,由於此係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小小志對春嬌仍有請求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故之後志明仍可以小小志名義向春嬌請求給付扶養費用。
 
3. 子女會面交往權: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則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即所謂探視權,而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方式,原則可由父母互相溝通進行協議,若協議不成則由法院依職權來決定。
 
要自由-愛情誠可貴、自由價更高
 
不要錢、不要人,只想從痛苦的婚姻關係中解放。於此建議採取協議離婚方式,因判決離婚兩人須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或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法院才可能裁判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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