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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爭議事件—勝訴 Aug 21, 2020

 

租佃爭議事件—勝訴

感謝當事人自最初的調解、調處,到訴訟程序皆委託並全權信任本所
終為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

自86年起原告將土地出租給被告為耕地之用,並約定產物為稻穀
不料,被告自106年起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土地上違法挖掘魚塭養魚、種植蓮花及果樹
原告遂向當地公所申請調解,並主張被告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契約無效
被告則以種植蓮花及果樹仍屬農作使用,且魚塭已填土回復云云辯解
雙方於調解、調處時皆無法達成共識,因此進入訴訟程序

幸好法官明察秋毫,認為被告的辯解無理由
最後判決雙方契約不存在,被告應將土地返還給原告

⚠️在此向各位提醒,租佃爭議事件依法必須
1⃣️先至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
2⃣️調解不成立再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3⃣️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
雖然過程有點漫長
但正義最終還是會獲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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