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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期間線上賭博是否有罪 Feb 16, 2022
吳憶靖 | 法務助理

關於網路賭博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關鍵就在於,網站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就是說,如果肯定賭博網站本身可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賭客當然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反之則否。

首先先來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檢察官起訴意旨以:被告謝穎盈以網際網路聯結至由姓名不詳人所架設經營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自設密碼加入成為會員,並將款項轉帳至該賭博網站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後,由該網站經營者以1比1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並自104年5月底至105年初接續多次在其位於高雄市住處,利用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以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以撲克牌、百家樂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

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所以說針對此最高法院判決,法院認為透過網路賭博,具有相當的封閉性,不構成刑法266條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要件。

刑法266條的修正:

1.比較舊的刑法266條與新修正的有何差異。

舊的刑法266條構成要件有:

(1)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

(2)處三萬以下罰金

(3)賭博之物須為財務,供人暫時娛樂之物不在此限(ex飲食之物)

 

2.新修正的刑法266條增加:

(1)從三萬修正成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意思即為原本的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外;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像是手機、電話;透過網路方式,像是登入網站賭博,即便是跟網站對賭,也會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