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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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通訊軟體群組內,辱罵群組成員是神經病,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Mar 11, 2022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壹、實務案例:

梅莉因工作關係甫購屋於臺中,於年後搬進一集合住宅大樓居住,並受管委會邀請加入住戶LINE群組,以便日後大樓公告事務接收及重要事項聯繫。搬進新家後,梅莉每天晚上約十點多下班回家在休息的時候,就會出現樓上鄰居持續敲打地板的敲擊聲,故善意於住戶群組內提醒該鄰居改善。
詎料,該鄰居看到梅莉於群組內之訊息內容後,認為梅莉故意找麻煩,勃然大怒,心生不滿直接TAG梅莉帳號以文字訊息怒罵:「神經病、智障」,請問該鄰居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貳、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2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公然侮辱罪之犯罪成立要件,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亦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固然必須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言論,是對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所為,始克該當,然此等「對象特定」之要求,只須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即屬構成,並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更不問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否相識。
    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以使人難堪為目的性之一切行為屬之。觀諸本件,該鄰居在該棟其他住戶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群組內,以文字恣意辱罵梅莉:「神經病、智障」等語,亦合乎上開「公然」之要件,並造成梅莉當下在群組內的難堪,客觀上足使梅莉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與屈辱,而具有貶抑名譽及人格尊嚴之意,確屬侮辱之言詞無疑,且因而對梅莉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貶低或損害其社會評價,故該住戶之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