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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被鄰居檢舉,該如何是好? Mar 11, 2022
黃姍螢 | 秘書

案例:阿芳住在一棟舊公寓,隔壁鄰居蝦姐常常無故檢舉阿芳,一下說他家很吵,但是另一戶鄰居表示並沒有聽到,一下又說他家的小朋友常常晚上哭鬧,利用各種理由檢舉阿芳,阿芳長期受到警察局來訪,讓她不堪其擾,警察也因為蝦姐每天打來警察局檢舉,又不能不處理,也被蝦姐搞得不知道如何是好。

 

一、可以向檢舉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嗎?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檢舉民眾如果不是刻意長期、大量的檢舉,造成被檢舉人為了申訴付出的勞力、還有精神上的痛苦,而只是檢舉一次但遭被檢舉人申訴成功撤銷的話,檢舉民眾是不會有民事責任的。即使是大量的惡意檢舉,也必須要被檢舉人舉證說明自己因此受到名譽與精神上的損害,才有辦法求償。

 

二、檢舉人可能成立刑法誣告罪嗎?
刑法誣告罪的要件,是試圖讓他人受到刑事追訴處罰,或者
公務員的懲戒處分,並且故意無中生有的虛構事實,向負責刑事追訴或公務員懲戒的公務員申告,才會成立誣告罪。如果檢舉人不是明知被檢舉人沒有違規,惡意檢舉或捏造證據陷害被檢舉人,那也還是不會成立誣告罪。

刑法169條誣告罪

1.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的成立,主觀方面,須檢舉人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在客觀方面,虛構之事實足使被檢舉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若檢舉他人有不法行為,而其行為在刑法上並非構成犯罪,則被檢舉人不因此有受到刑事訴追之虞,即難論檢舉人以誣告之罪。

言詞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捏造事實,以言詞向該管憲兵隊長官報告者,雖未具書狀,亦構成誣告罪

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

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