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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蟑螂會構成恐嚇危安嗎? Mar 11, 2022
蔡恩婷 | 法務助理

去年曾轟動一時的「潑蟑之亂」於今年2月宣判,相關行為人潑灑數千隻蟑螂於某餐廳之行為遭法院認定違反恐嚇危害安罪被判處數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恐嚇,必須是針對相對人發出一「惡害通知」,意即必須以會使相對人確實因行為人的言語而感到心生恐懼隻,並影響到其生活,諸如在別人家門口噴漆:「敢出門就殺你全家。」而致使相對人不敢出門,戒慎恐懼生活,又或者直接丟毒蛇於別人家門口,明顯為了讓人不敢出門之行為。

而所謂「惡害通知」,必須是要行為人確實有能力做到的行為預告,如果只是「你敢出門一定叫雷公霹死你」、「三天內不還錢就拿火箭炸你」此等虛幻力或是誇張之言詞,因一般人根本無法控制打雷及根本不可能取得火箭,故根本無須害怕,也就不構成惡害通知。另外,「合法權利的發動」也並非「惡害通知」,例如最常見的「再不還錢就告你」、「告死你」,雖有些人確實會因害怕走入法律程序而備感威脅,惟訴訟權乃是國家賦予人民之正當合法救濟權利,人人皆可以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故以預告提告之內容也並非本條之「惡害通知」,也就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罪!

回到潑蟑之亂,行為人攜1萬隻蟑螂(部分蟑螂於犯案途中已逸失),致某家餐廳潑灑,當下造成餐廳員工、客人、路人驚恐萬分,蟑螂亦四處逃竄,按一般生活常情,蟑螂因時常出沒在骯髒潮濕之處,且攜帶諸多病菌,是家家戶戶最不願見到的害蟲之一,餐廳以販賣飲食為業,為吸引客戶,自然也必須極力避免蟑螂出沒,突遭數以千計的蟑螂侵入,必然影響其業績,且常人見1、2隻蟑螂便已頭皮發麻,面對如此密密麻麻、排山倒海的蟑螂,早已雙腿發軟,即便逃離現場仍心有餘悸,行為人等行為確實造成該餐廳之聲譽受損,且使餐廳經營者唯恐財產受危害而心生畏懼,故構成本條恐嚇危害安罪。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22 號刑事判決》潑蟑之亂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