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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罵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 Mar 11, 2022
吳憶靖 | 法務助理

(一)我們先來看看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最高9,000元的罰金。以強暴的方式犯公然侮辱,最高將可能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侮辱行為,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做的,才能成立本罪。

 

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名譽權,而名譽權的意義,是為了維護每個人人格的主體與完整性,而實現我們的人性尊嚴。名譽所代表的價值,是在社會上向別人請求應有的尊重。

 

(二)憤怒的在某人臉書公開貼文底下罵版主是白癡智障,由於別人也有機會看到你的留言,且法院認為,「臉書上的化名,是代表個人在網路世界中的標記,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有所謂的評價存在,可以連結到使用者的人格」,所以只要當事人要追究,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但如果是一對一單獨私訊就不算。

 

現在常用的Line或其他社群App也是公然侮辱罪的溫床,在多人群組內謾罵,只要群組內有其他人能看到你侮辱別人的內容,也算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用私人對話框,就不符合公然侮辱要件。

 

另外傳送時下最流行的「貼圖、梗圖、迷因圖」也有可能觸法!參考我國的實務判決,只要在圖上有明顯罵人的字句,例如「腦殘」,或者就算貼圖旁邊沒有寫字,但可以從圖案看出侮辱名譽、人格的意思,那就有機會構成公然侮辱。所以在製造、傳送、PO迷音圖、梗圖的同時也要小心公然侮辱的部分。

 

(三)話說回來,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私訊被罵怎麼樣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呢?可以看看是否成立刑法305條或者民法184條、民法195條。

(1)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之構成要件須有不法惡害通知且令人心生畏懼,單純謾罵用詞,通常不會認為有達到令人心生畏懼之情況。

(2)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