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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領的不是薪水,而是精神賠償金! Mar 11, 2022
張芊芷 | 法務助理

因工作壓力過大所造成的精神疾病屬職業災害嗎?

首先談談什麼叫做職業災害,其實目前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沒有明確的定義或何種傷害屬於職業災害的範圍,不過若是因長期執行職務而得到「職業病」,或是因職務上遭遇事故而導致的職業傷害等,即與受雇主指揮監督或與業務具有因果關係,在實務上就有機會被認定為屬於職業災害。

例如,若勞工因為工作關係長期須忍受被主管咆嘯或責罵、或有被同事集體刻意排擠等狀況,導致心理壓力過大而精神上受有損害,且能證實其精神疾病確實係因工作上原因所產生,具有時序因果關係的狀況下,法院即有可能會認定該勞工所受精神疾病屬職業災害。

不過精神疾病須經專科醫生診斷,判斷勞工之精神疾病與雇主之行為、處理工作相關業務間,於時間點上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較能說服法官採認。

但是,因為精神疾病多有不易診斷之特性,所以一般會以勞動部頒布的「職業相關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認定參考指引」,作為判斷因工作導致的精神疾病可否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輔助標準。

 

雇主應做出補償

雇主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對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負起補償責任,例如必要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數額、勞工失能補償或喪葬費等。且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意旨,前述補償責任不會因為雇主或勞工主觀上責任,抑或是因勞工離職而有所影響。

因此,雇主不能擅自獨斷且推卸責任的認為是員工自身能力不足無法適應工作、抗壓性低才會受有精神壓力,或是認為勞工已經離職而不需負起任何責任,其仍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盡雇主補償責任。

所以若因工作導致精神疾病找上門,是可以向雇主請求補償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