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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難民(Environmental Refugee)是否受國際法保護?(中) Apr 11, 2022
李旃葭 | 法務助理

 

理由

  1. 是,委員會認定此類情況應屬對生命權之威脅。締約國尊重和確保生命權之義務涵蓋可合理預見之可能導致失去生命或危及生命之情況及威脅,即使上述情況未導致失去生命,締約國仍可能已違反《公約》第六條。委員會指出,其本身及各區域人權法院過往判例均認定,環境退化可能對切實享有生命權造成損害,嚴重退化將對個人福祉造成影響,並侵害生命權
  2. 是,委員會認提交人為《公約》保護權利之受害人,本審議應予以受理。委員會關注之處在於提交人是否已證實其遭驅逐出境後,會立即面臨生命權遭受不可彌補傷害之切實風險,而非其提交時是否具《公約》第六條情事之受害人身分。本案提交人就其遭驅逐出境時塔拉瓦島(Tarawa)上情況所提出之主張(飲用水稀缺、就業困難及土地糾紛等)皆為切實困境,而非涉及未來可能而尚未發生之傷害,故其具受害人身分,且其亦充分證明因氣候變化及海平面上升對吉里巴斯之宜居性及各島安全所造成之影響,故委員會認《任擇議定書》第一、二條並不對受理本案構成障礙。
  3. 否,委員會依《任擇議定書》第五條第四款行事,認現有事實無法證實紐西蘭將提交人遣返,將侵犯其根據《公約》第六條第一款享有之權利。締約國全面考慮並採信提交人之陳述及證據,視為可信,且移民與保護法庭及最高法院皆於裁定中考慮環境及氣候問題可能提供保護基礎之可能性,惟法庭認提交人皆無證據證明其遭遣返後生命權有切實或迫切受侵害之風險。又委員會針對提交人主張之各點認定:
    • 塔拉瓦島可居土地日漸稀缺,引發導致死亡的暴力糾紛(The increasing scarcity of habitable land on Tarawa has led to violent disputes that have resulted in fatalities):認暴力局勢僅在極端情況下(當事人處於脆弱狀態或返回時只要遇到此種暴力即面臨受傷害之風險),才可能造成《公約》第六、七條之不可彌補傷害之切實風險,並認吉里巴斯普遍不存在衝突局面,又提交人自稱從未陷入土地糾紛,且此類傷害風險乃吉里巴斯所有人面臨之普遍風險,而其亦未提供證據說明國家提供之保護是否足以應對。
    • 飲用水不足造成傷害(Harmed by the lack of access to potable water):根據氣候變化研究人員John Corcoran之證言,南塔拉瓦(South Tarawa)60%人民自公共事務委員會配給中獲得淡水,紐西蘭認提交人無法獲得飲用水無據可證;而委員會承認淡水配給困難,惟提交人未證明此將產生可合理預見之健康風險或妨礙其享有生命權等。
    • 農作物難以種植造成生計問題(Have difficulty in planting crops cause livelihood problems):紐西蘭調查結果認並非無法種植,委員會則承認缺乏替代自給型生計之方法,可能加劇人民因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之風險,惟提交人未說明吉里巴斯之替代性就業渠道及人道資金援助,且吉里巴斯依然能出產大多數營養作物。
    • 海平面上升(The sea level rises):紐西蘭承認人員可跨境尋求保護避免因氣候變化引起之傷害,委員會亦認此類影響可能使個人面臨權利侵害之情況,進而觸發遣送國之不驅逐義務(non-refoulement obligations)。本案委員會同意海平面上升可能使吉里巴斯不適合居住,惟認提交人提出之時間範圍(10年至15年)裡,吉里巴斯可尋求國際社會協助,且其亦正在採取以減少現有脆弱之處及建設抵禦危害能力之相關措施。故委員會認,紐西蘭對吉里巴斯採取之措施將足以保護提交人生命權之評估,並無明顯任意性、錯誤或司法不公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