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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住居罪 Apr 11, 2022
黃姍螢 | 所長秘書

案例:阿光跟小橘是同事,阿光暗戀小橘好幾年了,一直追求著小橘,但小橘對他沒有什麼感覺,也拒絕阿光好幾次,誰知道阿光因為太喜歡小橘,有一天下班決定闖入小橘家大樓,想要跟小橘說清楚他的心意。

1、小光成立什麼罪?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成立侵入住居罪。

2、何謂住居?

住宅(有人住)、建築物(無人住)有屋頂有牆可以遮風避雨、可出入定著於土地的工作物、相連的土地,設有圍牆、籬笆或鐵絲網等以供隔離之設備的土地,只要是有利用設備把自己土地的界線劃出來的土地都是。

3、何謂侵入?

刑法第306條第二項擅自侵入沒有得到住戶、管理權人的允許,合法地進入但不依指示離開也算喔!

4、侵入住宅罪為告訴乃論罪,只要被害人提出才會成立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法院就不會受理這個案子。

綜上所述,阿光沒有得到小橘的允許就進入他家大樓,只為了要跟他說清楚自己對小橘的愛意,卻忘了這樣子行為已經觸法,成立了侵入住居罪。

若下次要做這樣的行為請先三思,不要為了一時方便就觸法,那合法進入,不依照離開也算喔!一樣會成立侵入住居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