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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之刑事責任 Apr 11, 2022
朱慶龍 | 法務助理

根據教育部網站(註1),網路霸凌指的是透過上傳文字、照片、影片等形式,持續的對他人嘲笑、辱罵、騷擾、毀謗或威脅,造成對方身心靈傷害的網路不當行為。另依國發會最新公布的「109年數位發展調查」,台灣12歲以上民眾中,每3人就有2人參與社群活動,且有45.7%最近3個月曾於社群媒體或部落格發表貼文、上傳照片或影片。而遭遇網路霸凌之風險亦隨著高度參與社群活動而提升,以12歲以上全體人口計算,台灣約有1.9%的人遭遇網路霸凌問題、也就是約達40萬人曾經在網路上遭受言論攻擊,然實際黑數往往比官方統計數據更為驚人。

而任意的在網路上發表或散播對他人之批評、誹謗、等不實言論,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若讀者受相關問題所困擾,想要提出刑事告訴有何需要注意之處呢?

  1. 事件發生多久後可提出刑事告訴?
    首先必須注意時效問題,由於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均屬告訴乃論罪,故被害人或其他有權告訴的人須自知悉起6個月內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參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42條)。
  2. 誰可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提出告訴的人有被害人(依實務的見解,限縮在直接被害人才可以,間接被害人則不行)、被害人的配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親);又若被害人死亡的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則可以提出告訴(參刑事訴訟法第232、233、234條)。
  3. 要去哪裡提出刑事告訴呢?
    一般刑事案件之管轄權多是以地理區域做劃分,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刑事訴訟法第5條)。然網際網路犯罪已逾越過往地理隔閡,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法檢字第 10104133020 號座談意旨認為,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由於遭他人在網路上誹謗、侮辱之被害人,其接受相關訊息文字之處所屬犯罪『結果地』,故被害人所在之地方法院對於此一網路誹謗或侮辱之案件亦應有管轄權。」是以依上開座談意旨,只要是網路上妨害名譽之案件,被害人所在地因屬「犯罪結果地」,被害人得主張其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得據以提出告訴。

綜上所述,如在網路上任意詆毀他人,可能觸犯相關刑責,不能因為藏身於鍵盤與螢幕後就無的放矢任意攻擊詆毀他人,應多培養在網路上尊重他人的道德素養,否則若遭他人提告恐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註1:https://isafe.moe.edu.tw/article/2015?user_type=4&topic=6#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