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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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恐怖情人該怎麼辦?! Jul 11, 2022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奇奇蒂蒂為學生時代至今交往多年的情侶,出社會後蒂蒂因工作壓力及同儕不良競爭等原因,罹患了躁鬱症等精神疾病,在躁狂期發作時,蒂蒂個人情緒管理上常常失控,惟奇奇仍念在與蒂蒂多年深厚感情,不斷的給予包容及日常照顧,但近期蒂蒂病情加劇,除了對奇奇不堪言語羞辱及辱罵外,更開始產生攻擊的行為,甚至不斷到奇奇老家及工作地,恐嚇奇奇如分手就以死相逼,奇奇身心俱疲不堪其擾,試問:奇奇有甚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 涉及法律層面:

    近年來國內社會新聞恐怖情人事件頻傳,行政院立法院於中華民國104年02月23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簡稱家暴法)修正案,該次共計修正33條之條文,並增列社會上各方關注的恐怖情人條款,且準用家暴法民事保護令制度,此繼民國96年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家暴法之後,再一次的重大突破,其更加落實防止親密關係衍生之暴力事件,及更完整確保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針對前述案例奇奇所遇到的親密關係暴力行為,在發現雙方相處可能會遭遇危險或人身傷害情況下,可先找機會儘快撥打110報警電話或113家庭暴力防治專線,並以盡量不要再度激怒蒂蒂情緒為前題下,讓警方介入處理協調並受理報案,後轉由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網絡單位提供協助及適當保護。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2項之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略)之規定。」、「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故由法條文內規定可得,雙方如為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或前伴侶,即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故奇奇蒂蒂之間感情交往關係,符合條文規定以情感為基礎發展的社會互動關係,奇奇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