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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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變心,原贈與之財產可要回嗎?! Aug 10, 2022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阿國為公家機關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多年也搬回鄉下老家居住,因有存款、房產及阿國兒子每月扶養金支援,經濟上亦無需煩惱,過著頤養天年的鄉間生活,阿國為減輕兒子生活上負擔,將原工作地目前出租使用之房產贈與過戶及部分存款給兒子,希望讓兒子生活品質可以更好。

    詎料,就在房產及存款過戶幾個月後,兒子開始沒有按月給付阿國扶養金,對阿國的態度也開始轉為冷言冷語及漸不關心,甚至原本每月必會撥冗回老家探望也都沒了,對於兒子的性格改變,阿國傷心欲絕,擔心如往後年老生病兒子不孝,無金錢及後援可以照顧,萌生想把原贈與兒子的房產拿回,做為日後保障,試問:阿國該如何救濟?!

  • 涉及法律層面:

    依據民法第416條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關於贈與的撤銷,民法第416條有前述規定兩種得撤銷贈與的情形,但關於前項侵害行為,需注意的是,必須有刑法處罰明文,也就是說,贈與人還需要證明受贈人所發生之侵害行為已違反刑法規定,需提出相關有利之舉證【EX:錄音、錄影、截圖等】。

本件案例需先確認阿國在當初贈與時,有無作「附負擔的贈與」之契約約定,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如有相關約定,則可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惟如雙方贈與時無特別約定,須符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才能撤銷贈與,惟受扶養人阿國需符合民法第1117條第1項之「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相關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