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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吸金在銀行法的構成要件解釋 Aug 10, 2022
黃譓蓉律師 | 律師
  • 前言:

我們常在新聞上看到許多非法吸金集團,公司負責人遭聲押,若成功交保,交保金額均天價,非法吸金常常讓成千上萬的投資人血本無歸,並且一吸動輒數千萬、上億,究竟這些集團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為什麼國家要立法禁止?今天我們來談談銀行法上違法吸金的法律責任。

  • 銀行法之法條規定:

(一)銀行法第 5-1 條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二)銀行法第 29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銀行法第 29-1 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四)銀行法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 銀行法之構成要件解釋

(一)銀行法禁止非銀行經營存款業務

銀行是一種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各銀行得經營的業務項目,必須要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其類別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甚至有關外匯業務,還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所以國家有高度的管制,是因為銀行業務攸關存款人之權益,也和一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息息相關。

當我們把錢存到銀行的時候,可以比較放心的原因在於,銀行受到國家高度管制,政府常有許多行政上面的要求,來確保民眾存款的權益。但是,如果民眾把錢存到銀行以外的地方,等於少了國家的監控與管理,換言之就會少了些保障。

為了禁止非銀行經營存款、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如果違反這個條文,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刑罰更重,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二)什麼叫做收受存款?

現在商業模式千變萬化,除了常見的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商人開始發展愈趨複雜之金融商品,有別於過去不見得會再以存款的名義來稱呼。為了避免這些漏洞,銀行法第29-1條就規定了一些類型,因為性質和存款類似,也視為是收受存款,包括: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換言之,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只要符合: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錢,約定和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不管使用什麼名義,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雖然名義上並沒有稱為存款,也擬制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都是法律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