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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藥妝代購平台販售,恐違反藥事法? Sep 10, 2022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從事跨國貿易的彤彤,因職務所需,常有出入境各國出差工作的機會,因匯率差別或他國藥妝特定退稅優惠制度關係,這些深受國人喜愛的藥妝保養品等,如於產地直接購入帶回,可省下臺灣進口售價約2-3成價差,故彤彤常受朋友請託幫忙於國外代購藥品、彩妝、保健食品等回國,後彤彤便順手將多買的藥妝直接放上「蝦皮」網拍平台,販售給需要的人,試問:彤彤此舉是否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 涉及法律層面:

    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按,藥事法所稱之「禁藥」,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細則第6條之規定,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又依藥事法第39條第1 項之規定:「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舉例國人喜愛的日本藥品「EVE止痛藥」,是屬於日本的第二類藥品,根據日本相關法規,此類藥品是不需要醫師處方箋的「一般用醫藥品」,僅需清楚標示於產品外盒,但諸如此類於日本當地規定為第一類或第二類的藥品,在臺灣都是屬於「藥品」,依照前述所引藥事法之規定,只要是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除了本身攜帶自用藥品進口情形以外,都是屬於藥事法規定之「禁藥」。故彤彤於網拍平台上架販售藥品行為,因非領有許可執照,循正當程序核准登記之藥商,且未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審核監督管理而予以販售之藥品,恐有危害國民大眾健康之虞,彤彤此營利行為,已屬觸法藥事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