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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加班之工資計算問題 Aug 08, 2017
陳頂新律師 | 所長

◎本文由本所 陳頂新 律師撰寫

 

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於105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條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月21日經總統府公布,其中除了第34條第2項之施行日期要再由行政院另行定之以外,其餘條文業分別於同年月23日、今年(106年)正式施行。

 

上開條文中,最被廣泛討論者當屬「一例一休」,實則所謂之「一例一休」主要意涵係指此次修法增訂了「休息日」之規定,蓋以「例假」於修法前早已存在勞基法第36條中。修法後之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而既然休息日顧名思義就是要讓勞工休息,則當雇主要求勞工在休息日上班,自必須給予多些報酬,茲舉例說明如下:

 

倘若甲公司有一位A員工月薪新台幣(下同)36,000元;則其日薪為1,200(36,000/30);時薪為150元(1,200/8)。依新法規定,假設甲公司與A員工約定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惟例假與休息日並非一定為週六與週日,勞資雙方就此可另行協議),而今甲公司要求A週六(休息日)必須上班,至此,分以下四種情形說明之。

 

情形一:A上滿8小時的班(自8:30-18:00)

 

第1、2小時:150*1又3分之1(以1.34計算)*2=402

第3-8個小時:150*1又3分之2(以1.67計算)*6=1,503

總加班費=1,905

 

情形二:A上2小時的班(自8:30-10:30)或是4小時以內的班。

150*1又3分之1(以1.34計算)*2+150*1又3分之2(以1.67計算)*2=903

 

★依新法規定,休息日上班在4小時以內的話,以4小時計。

 

情形三:A上6小時的班(自8:30-16:00)或是8小時以內的班。

150*1又3分之1(以1.34計算)*2+150*1又3分之2(以1.67計算)*6=1,905

 

★依新法規定,休息日上班,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

 

情形四:A上10小時的班(自8:30-20:00)或是12小時以內的班。

 

150*1又3分之1(以1.34計算)*2+150*1又3分之2(以1.67計算)*10=2,547

 

★依新法規定,休息日上班,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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