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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勞工權益面面觀 Jan 07,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老闆,我(老婆)懷孕了!】

懷孕是喜悅的,當女性決定成為一名母親,所面臨的不僅是角色身分的轉換,同時也可能要面對職場上不友善的對待,導致懷孕員工考量經濟因素不敢輕易向公司請假。為體恤懷孕婦女的需求,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及家庭,政府特明文規定數種假別,讓孕婦得以毋需擔憂生計,亦得於產前、產後獲得充分休息。本文就政府提供予懷孕員工及其配偶所得享有之生育福利,劃分成「懷孕」、「生產」,及「育兒」三個階段一一分述如下。

一、懷孕階段
(一) 產檢假(僅媽媽享有)
1. 雇主於女性懷孕期間,應給予產檢假5日,產檢假可依懷孕員工之需求,分成10個半天或是40小時彈性運用。
2. 產檢假期間之薪資應予照計。

(二)安胎休養假(僅媽媽享有)
1. 懷孕員工倘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可依據醫生開立之證明,另請安胎休養假。又依據勞工請假規則,安胎休養假應併入病假計算,未住院者,一年不得請超過30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2. 請假30日內得領半薪,超過30日者,則不予計薪。

(三)工作時間(僅媽媽享有)
 懷孕女性於夜間,亦即晚上10點至翌日上午6點,不得工作。
(四)職務調動(僅媽媽享有)
 懷孕女性得申請調動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減少工資。
(五)不得歧視(僅媽媽享有)
 雇主不得規定或事先與勞工約定其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二、生產階段
(一)產假(僅媽媽享有)
1. 懷孕員工於分娩前後得請產假8週,產假最晚應從分娩之日起算,應連續申請8週,且包含「例假日」在內,並不另行補假。
2. 倘懷孕員工受僱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雇主應照發工資;倘受僱未滿6個月者,工資則減半發給。

(二)陪產假(僅爸爸享有)
1. 勞工之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15日內,擇其中5日請假。
2. 陪產假期間之薪資應予照計。

(三)勞保生育給付(僅媽媽享有)
 懷孕婦女勞保年資累計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者,或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前開之參加保險日數,即便退保後1年內分娩或早產者,得按其生產或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領取60日之勞保生育給付。

(四)如果懷孕婦女流產(包含人工流產),亦可依相關法規請產假
1.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1) 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產假4週,應連續申請4週,且包含「例假日」在內,並不另行補假。
(2) 倘懷孕員工受僱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雇主應照發工資;倘受僱未滿6個月者,工資則減半發給。
2. 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1) 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得請產假1週,應連續申請1週,且包含「例假日」在內,並不另行補假。
(2) 雇主無給付產假1週薪水之義務。倘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3. 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1) 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得請產假5日,應連續申請5日,且包含「例假日」在內,並不另行補假。
(2) 雇主無給付產假5日薪水之義務。倘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4. 勞工之配偶流產,勞工可否請陪產假?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年函示,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倘勞工之配偶懷孕已滿20週以上,其所產出之胎兒不論死產、活產,勞工皆可依法請陪產假5日。

三、育兒階段
(一)家庭照顧假(爸爸、媽媽皆享有)
1. 倘子女因接種疫苗、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勞工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惟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一年以7日為限。
2. 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不給薪。

(二)哺(集)乳時間(爸爸、媽媽皆享有)
1. 未滿2歲之子女須勞工親自哺(集)乳者,除原有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另給予60分鐘之哺(集)乳時間。
2. 倘勞工有加班一小時以上之情事者,雇主應另給予30分鐘之哺(集)乳時間。
3. 公司員工達100人以上,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三)減少或調整工時(爸爸、媽媽皆享有)
1. 倘子女未滿3歲,且公司員工達30人以上,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惟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工資;或請求調整工作時間。
2. 育嬰留職停薪(爸爸、媽媽皆享有)
3. 勞工受雇滿6個月,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2年。
4. 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5. 除有特殊情事或不可抗力事由,否則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復職。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爸爸、媽媽皆享有)
6. 工作任職應滿6個月,倘不滿6個月,只要雇主同意亦可申請。
 申請時配偶應要「在職中」,亦即父母不得同時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檢附配偶在職證明。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如欲請產假、安胎休養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假別,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之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以保障勞工原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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