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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代購也適用消保法嗎? Jan 07,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現今台灣社會網路發達,人們不用出門逛街,僅需動動手指頭即可在網路上購買想要的商品,除一般傳統網路購物平台外,亦有許多人喜歡透過代購業者購買五花八門的海外商品,此即是網路購物熱絡下出現的一種新型態交易模式。代購雖然方便,替消費者省了荷包,卻也衍生出許多消費糾紛,如果透過代購業者買到的商品不合預期,消費者難道只能摸摸鼻子認賠嗎?

代購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
代購的性質是委任契約,許多人認為消保法僅適用於買賣契約,這是錯誤的,消保法是適用於「消費關係」,故即便是性質為委任契約的代購,亦得適用消保法。
再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亦指出:「網路購物業者透過網頁或部落格販售商品,只要是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不論是否營利,均屬消保法上的『企業經營者』。縱然,網購業者僅係為消費者『代購』商品,仍是一種以勞務給付方式提供(『代購』)服務的營業,自應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代購得適用消保法,是無庸置疑的。

是否所有的代購都有消保法規定的7天鑑賞期?
Q: 何謂7天鑑賞期?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般網路購物平台即是消保法第19條所稱通訊交易,消費者自可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不附理由退貨。

Q: 代購是否有7天鑑賞期之適用?
細心的讀者應該可以發現,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設有「合理例外情事」此一例外,又「合理例外情事」之具體規定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於符合特定要件,且經代購業者告知消費者時,消費者即不受7天鑑賞期之保護。以下區分為「客製化給付」及「其他合理例外情事」二種說明之:


一、客製化給付
此規定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此款又屬於代購業者最常認為其可以排除7天鑑賞期之依據。所謂「客製化給付」即是,代購業者依照消費者之要求、指示而為商品之採買,例如,消費者主動委託代購業者購買日本限定的Nike球鞋。因此種情形為「客製化給付」,消費者如收到實品後認為日本限定的Nike球鞋並沒有想像中好看,亦無法主張7天鑑賞期主張退貨(此亦有實務見解為此認定)。
倘若是由代購業者事先購買大量商品再透過網路平台販賣;或是代購業者提供各種商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則非客製化給付,此時消費者仍得主張7天鑑賞期。


二、其他合理例外情事
此規定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其他各款,代購之商品雖非客製化給付,但如果仍符合其他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亦不得主張7天鑑賞期之適用:
(一)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報紙、期刊或雜誌
(三)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四)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五)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六)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倘代購的商品為蔬果、蛋糕等,因易於腐敗且保存期限較短;或是報紙、雜誌等,具有時效性,時間經過後不易售出;或是口紅、內衣等,並且已試用(穿),則可認為是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基於衛生考量,不宜再次售出。

最後,雖然代購業者的確提供客製化給付,或是商品符合其他合理例外情事而排除適用消保法7天鑑賞期,但如果商品有瑕疵,還是有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仍不影響消費者應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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