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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上) Feb 11,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上)

時常聽聞某企業因景氣亮紅燈、業務緊縮等因素,而進行裁員,無辜的勞工因老闆一句:「你明天不用再來了!」瞬間成為失業人口,面對此情此景,勞工應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呢? 

一、老闆憑什麼資遣我

勞基法第11條明定有資遣之相關事由,雇主若非基於下列情形,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如雇主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資遣,實務上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立場,避免雇主濫用,將此款從嚴解釋,把資遣勞工作為「終極、無法避免、不得已之手段」(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2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雇主亦應證明其已善盡安置勞工之義務,否則資遣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10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於雇主最常用的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除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外,雇主亦應先實施教育訓練、輔導改善或其他非資遣之懲處等,於仍無法改善之情況下,始能資遣勞工,否則亦屬違法資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老闆違法資遣怎麼辦?

如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資遣勞工,可向各勞工局(處)申訴,或申請調解、仲裁;各鄉鎮市公所亦設有調解委員會,可供勞工提出調解之申請;另亦可循司法途徑,向具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訴訟或進行調解。
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後,為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設專股以勞動法庭名義辦理之;同時為避免處於經濟弱勢之勞工無法負擔訴訟費用,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用,以降低訴訟門檻,保障勞工之權益;另除特定情形外,於起訴前應由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惟本文並非專文討論勞動事件法,故其餘在此姑且略而不論。

三、老闆應該多久前通知我?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予預告?,如果勞工之工作資歷為:
(一)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雇主應於10日前通知。
(二)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應於20日前通知。
(三)3年以上者,雇主應於30日前通知。
倘雇主未遵守預告期間,要求勞工馬上滾蛋,勞工自可以向雇主請求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此即所謂的「預告工資」。例如,勞工受僱於某企業6個月,某日不幸被老闆資遣,此時老闆應於10天前預告,如老闆未遵守法律規定於10天前預告,勞工則可請求相當於10天的工資。
如果勞工之工作資歷未滿3個月即被資遣,因法無明文規定,則無預告期間之問題。

四、平日要上班應如何找工作

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享有「謀職假」,亦即勞工於預告期間內為另尋他職是可以請假外出的,以免資遣後頓失經濟來源,且雇主於勞工請謀職假時工資應照給!惟請假之時數每週不得超過2天之工作期間。
至於雇主要求勞工馬上離開,並發給上開之預告工資,此時因無勞工為另謀工作而請假外出之情形,故不得再請求雇主給付謀職假期間之工資。

五、請了謀職假會不會反被扣全勤獎金?

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請謀職假時工資應照給;又,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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