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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下) Feb 15,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被裁員也不怕—資遣教戰手冊(下)

相信看過前篇教戰手冊的讀者,對被資遣勞工的權益有初步瞭解,本文就其餘重要眉角續分述如下。

六、我可以請求資遣費嗎?資遣費怎麼算呢?
勞基法第17條規定,當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5款資遣事由,及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又,雇主有義務應於資遣後之30日內發放資遣費。
於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資遣費亦分為新、舊制計算:
資遣費之計算基數為,資遣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為平均工資。
依勞工退休條例,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到職之勞工,適用所謂的「勞退新制」,亦即,依照勞工之工作資歷,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則依比例計算,最高可領6個月之平均工資。例如,勞工受僱於某企業6個月後隨即被資遣,平均工資為25,000元,此時其可領取之資遣費為6,250元(計算式:0.25*25,000=6,250)。
至於舊制之計算方式則較為簡單,勞工之工作資歷每滿1年即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部分依比例計算發給。上開例子倘若適用舊制,勞工此時可領取之資遣費則為12,500元(計算式:0.5*25,000=12,500)。

七、試用期被資遣也能請求資遣費嗎?
聘請新人時,為了確保新人之工作能力、態度等符合公司之期望,而有試用期之規定,雖勞基法未明文規定所謂之試用期,然勞委會(現為勞動部)於86年做出函釋表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亦即,即使勞資雙方約定有試用期,於試用期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資遣費等!

八、勞資雙方可否訂立契約拋棄資遣費之請求權?
勞基法等相關勞動法規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而設,屬強制規定,違反者應屬無效。
倘資遣費之請求權已經發生,則是獨立之債權,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資雙方自得基於合意就此為和解或拋棄;然如勞動契約仍存續中,則不得預先以契約之方式拋棄資遣費之約定,該約定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九、可不可以請老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19條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不得拒絕之,此為一強制性規定⚠️。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因勞基法第11條各款情事而離職者,係非自願離職。
則勞工有非自願離職事由時,可請求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十、可否請領勞保失業給付?
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之意願者,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可透過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之給付標準為,按申請人辦理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如果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則申請人可再領取10%加給給付,最多加計20%。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如果申請人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則最長發給9個月。

只要暸解法律上應享有之權利並爭取,即便遇到裁員也毋須擔心。舊的不去,新的不來,資遣未必是壞事,漂亮的轉身,邁向更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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