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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製造噪音,應如何擊退? Mar 11,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惡鄰製造噪音,應如何擊退?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台灣地狹人稠,人與人之間居住空間較為緊密,彼此經常互相干擾,其中最為困擾的就是噪音問題,輕則無法入眠,重則神經衰弱。當鄰居頻頻製造噪音影響生活品質時,我們應如何因應呢?

一、何謂噪音?誰可以幫幫我呢?
依《噪音管制法》可以得知噪音分成兩種:
(一)交由主管機關(即環保局)處理的噪音
1.《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或其他依主管機關公告的行為。
2.《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管制區內的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發出的聲音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二)交由警察機關處理的噪音
《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
此種聲響是由人或動物所造成,因不若機器或營業行為具有持續性,較不易透過環保局測量進行管制,因而改由警察機關處理,此種噪音又稱為「近鄰噪音」。警察機關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對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的人,可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二、噪音搞得我精神緊繃,可否請求賠償?
1.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對於人或動物所發出的噪音,除可透過警察機關對其處以罰鍰之外,如該噪音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不法侵害「居住安寧權」,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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