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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我可能不能愛你 Feb 26,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表哥,我可能不能愛你

日前知名部落客因太太愛上第三人,鬧得沸沸揚揚,引人討論的原因並非太太的外遇,而是太太的身分—太太是先生的「表妹」。由於我國法律禁止近親結婚,二人是遠赴國外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一女。究竟,我國民法對於近親結婚如何規定?此部落客至國外結婚於我國是否有效?如果婚姻無效,子女之親權又應如何歸屬呢?

一、哪些近親不能結婚
民法第983條明文規定具有一定親屬關係之人不得結婚,此即法律所稱之「禁婚親」: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例如:爺爺與孫女結婚、岳母與女婿結婚)。
6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例如:與表兄弟姊妹結婚)。但因收養成立的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只要輩分相同,就可以結婚。
5親等內的旁系姻親,且輩分不相同(例如:與舅媽結婚)。
以此部落客為例,男方的媽媽是女方的姑姑,二人是表兄妹,為4親等的旁系血親,依民法第983條規定不能結婚。

二、我國不允許表兄妹結婚,去國外登記總可以了吧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至戶政機關登記,才生結婚之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依上述條文之規定可以得知,我國婚姻已採登記婚;又倘若至國外結婚,結婚的方式符合台灣法律或國外法律,就會產生結婚的效力。
但是,部落客夫妻即便至國外登記結婚,因二人是表兄妹,婚姻仍違反民法第983條禁婚親規定而無效,因此,二人間自始至終無婚姻關係。

三、婚姻無效,那子女該由誰扶養
民法第1061條規定,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
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如上所述,因二人無婚姻關係,其所生之一子一女為非婚生子女,惟因身為生父的部落客一直有扶養小孩的事實,即視同認領,子女與部落客便有法律上之父子女關係。於部落客夫妻分道揚鑣後,二人自可就子女親權為約定,由部落客一人扶養子女長大。

我國除了考量遺傳優生學,避免孕育出基因缺陷的下一代外,亦顧慮社會倫常觀念,方制定出禁止近親結婚之規範,並於74年後修法禁止表兄弟姊妹結婚。然而,日本、歐洲及美國多數州皆肯認表兄弟姊妹結婚,且傳宗接代已非結婚之主要目的,現代醫療進步亦可透過產檢預防畸形兒,未來表兄弟姊妹是否能夠再度結婚,仍可能受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