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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乖,就是要修理? Apr 16,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小孩不乖,就是要修理?

近日虐童案件層出不窮(例:肉圓沒加辣小孩被毒打),引起社會大眾憤恨不平,父母雖對子女有懲戒權,然此並不代表懲戒權並非毫無限制,不當管教即有可能超出懲戒權之界線,此時國家公權力即應介入,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一、何謂父母之懲戒權?
(一)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三)民法所規定之保護教養義務是一概括規定,凡是為實現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之具體內容者均屬之,懲戒權即是其中之一。所謂懲戒係指對未成年子女施以精神或身體上之痛苦,以匡其非行,目的是為了促使子女改過遷善,明瞭是非對錯。

二、懲戒權的範圍為何?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判決:「懲戒必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而何謂必要之程度,應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子女之過失輕重,及社會上之一般客觀通念定之。至於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主觀上認知子女行為偏差,施以懲戒,亦不能逾越社會上一般公認之客觀評價。」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100號裁定:「法律雖賦予父母得於適當情況下對子女行使懲戒權,然其行使應係在言語教化無能奏效之後,始得為此不得不然之措施,且所使用之懲戒方法必須不過當;又管教與虐待其動機、方式、態度,及雙方之認知、互動關係上,均有所區別,為使子女能清晰的預見違反規定的結果,並允許子女對錯誤有更正的機會,使子女從中得到成長、學習,而有效履行親權人對子女之保護義務。」
(三)縱然法律賦予父母得於適當情況下懲戒子女,然而懲戒權的行使亦應有比例原則適用,應先為言語教化,倘言語教化仍無效果,才得對子女施以責打等懲戒,其目的是協助子女明瞭正確觀念,而非以惡意、反覆無常地懲罰子女,造成子女傷害。

三、父母管教過當怎麼辦?
(一)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86號判決:「父母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應於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或言語暴力傷害子女心理而濫用其親權,應認已逾越保護教養子女之社會目的,而使該懲戒造成危害子女利益之結果,此不獨可為停止親權之原因,亦為構成犯罪之原因,該父母對子女所實施過當之懲戒行為既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屬家庭暴力,國家公權力應適時介入協助,以維護子女之權益。」
(二)倘父母主觀上認為子女有過錯而施以懲戒,如逾越必要程度,達到身心虐待之程度者,即屬濫用懲戒權,國家社會公權力應予以介入,此乃「國家親權」之概念。
(三)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之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主管機關亦得對父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在成長過程中,孩子多少會有偏差行為,然而父母於管教孩子時,不應過度責罰,或是將孩子當成情緒宣洩的出口,造成孩子生理及心理受到傷害,不當的管教不僅可能使父母背負法律責任,亦可能造成親子關係緊繃,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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