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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殺毛小孩,該當何罪? Jun 17, 2019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毒殺毛小孩,該當何罪?

虐殺貓毛小孩的新聞三不五時即有耳聞,近來於北投有名男子涉嫌毒殺8隻貓狗,引起民眾群起激憤圍剿,究竟傷害動物除了受到愛貓愛狗人士及動保團體撻伐外,在法律上是否亦應負起相關之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呢?

一、毛小孩在法律上的性質為何?

法律上只區分人及物,人又分為自然人及法人,物則分為不動產及動產,不動產顧名思義就是不能移動、固定於土地上之物,如建築物等,而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毛小孩 於法律上的定性很明顯為「動產」,屬「財產」之一種。

二、毒殺毛小孩應負何種刑責?

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因此如有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甚至死亡時,行為人將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及併科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由於毛小孩在法律上的性質為「物」,毒殺毛小孩之行為亦有可能構成刑法#毀損罪 ,行為人會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三、可否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如毛小孩遭毒殺死亡,由於毛小孩不可復得,屬於民法第215條所稱不能回復原狀者。既然回復原狀為不可能,則行為人不再有賠償完整利益的義務,行為人賠償範圍限於毛小孩財產上價值,亦即毛小孩的市價

四、毛小孩死亡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此為民法規定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明文,觀諸法條內容我們可知,不法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即便認為毛小孩不只是財產,更是家人,又縱然同情毛小孩的主人,然礙於法律明文規定,毛小孩遭人毒殺死亡於現行法律下實無法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隨著動物保護意識的抬頭,開始注重動物權利之保護,認為動物不僅僅是「動產」,貓狗為人類最忠實的好朋友,亦有「毛小孩」、「喵星人」、「汪星人」等親暱稱呼,並視其為心靈之慰藉?。動物實屬應受到尊重、保護之生命,而非毫無意識之物體,人類因一時好玩或為了洩憤而殘害動物生命,令人髮指,更是無視動物保護法所揭櫫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

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所有同仁在此呼籲毛小孩的主人,在外遛毛小孩時一定要繫好牽繩,避免毛小孩誤食來路不明的物品,以保障毛小孩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