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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勞資小案例-無照駕駛通勤時受傷算職災嗎? Sep 04, 2019
Metis Lee | 顧問

重要勞資小案例-通勤時受傷算職災嗎?

撰文者:
Metis Lee顧問

案例:
小明是16歲高中生,趁著放暑假去飲料店打工賺零用錢,某天上班途中不慎摔車,請問:小明可以請求雇主依照職災相關規定賠錢嗎?可以請領勞保給付嗎?

解析:
上開案例是很多人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本文將先介紹「通勤災害」的概念,再解析案例中的小明究竟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重要問題之一:通勤時發生的災害算是職災嗎?

我們可以看看下列幾個重要的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見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 年 11 月 06 日(76)台勞動字第 4763 號函: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75.06.23 (75) 台內勞字第四一○三○一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

註: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係指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2985號:
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次按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960 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勞動基準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並未加以定義,原審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職業災害,與勞工保險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並參酌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認被上訴人係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傷害,於法並無違誤。

小結
綜上可得知,目前實務上多數說為肯定說,且依勞保條例第34條第2項所訂之審查準則第4條亦有明定,準此,通勤災害為職業災害,可以「視個案」向雇主請領補償。

重要問題之二:通勤災害可以向勞保局請領相關給付嗎?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亦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向勞保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重要問題之三:通勤災害之要件究竟為何?

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上下班正常所需之交通時間)
從日常居住處所(勞工平時居住之處所)
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勞工自離開居住所家門後至工作場所止之平常必經路徑)
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之情形

解惑時間:本案到底小明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答案:
本案中因小明無照駕駛,故「無法」依職業災害相關規定請領任何給付或補償:

法條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次按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小結:
綜上所述,本案中因小明無照駕駛而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之規定,其行為不得視為職業災害,因而不得依相關規定請領勞保給付或雇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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