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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孩子,也是我的孩子 Jun 24, 2020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婚姻關係結束後,如果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一方,不願履行會面交往方式,更無所不用其極百般阻撓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下幾種方式提供給各位參考:

1⃣️履行勸告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之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首先,可以採取履行勸告之方式,此種方式較為溫和,法院受理後會請雙方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到庭,了解事情原委,勸告並促成雙方達成共識。

2⃣️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強制執行又分為「間接強制」及「直接強制」,實務運作上,法院會先以間接強制之方式,命令債務人於期間內交付子女,如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則得以課予怠金等方式請求履行;如債務人仍拒絕履行,此時法院則會以直接強制之方式,以強制力將子女交付給債權人。

3⃣️提起略誘罪告訴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的一方,如無正當理由,以不法行為禁止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即很有可能涉犯刑法略誘罪喔❗️

4⃣️請求改定親權

親權並非不能改變,法院在判斷親權的歸屬時,會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如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一方有妨礙、阻撓他方探視之情形,已達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利益時,亦可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喔❗️

雙方雖已無婚姻關係,然仍為孩子的爸媽,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實應該讓孩子同時享有雙親的愛❤️,而非灌輸孩子敵視他方的觀念,或是禁止他方探視孩子,這才是正確之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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