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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好心借帳戶給他人,這樣也會犯法嗎? Jul 28, 2020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各位應該曾經看過如:「提供帳戶每月即可賺X萬元」、「提供帳戶即可貸款」、「X萬元收購沒在使用的帳戶」等廣告,以吸引急需用錢之人將帳戶出借?但是❗️你知道這樣可能會讓你吃上官司嗎

#詐騙集團 時常以各種名義(如小額貸款、徵才等)蒐集他人之帳戶資料(即俗稱的「#人頭帳戶」),並將該帳戶資料提供給詐騙被害人,嗣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再派車手提領一空?待被害人發現自己遭詐騙且報警後?警察僅能追查到該帳戶的所有人,而查不到幕後的詐騙集團這些帳戶的所有人也算是廣義的受害人,因為他根本不知道他的帳戶原來是遭他人挪作不法之用?且對詐騙一事完全不知情,也沒有收到任何款項,卻要面臨被法律制裁的風險⚖️

⚠️為什麼只是提供帳戶就可能會構成詐欺幫助犯呢?⚠️
過往有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近來利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之案件眾多,媒體?、政府機關?也有加強宣導相關知識,而依社會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正當理由而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之人,應能預見是為了取得人頭帳戶供犯罪使用,因此,司法實務往往認定出借帳戶給詐騙集團的人,皆有#幫助詐欺 的意思?

⚠️我如果不小心遺失了存摺跟提款卡,也會構成詐欺幫助犯嗎?⚠️
如果是因為被騙、被偷、遺失等「非基於自己之自由意思」而交付帳戶,帳戶的所有人並無法預測其帳戶將會被詐騙集團當作犯罪之工具,帳戶所有人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的認識,而可能因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的見解很值得留意,與過往多數見解認定帳戶所有人會成立詐欺幫助犯持不同的意見
?該判決認為現今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即便政府、媒體大肆宣導,但仍屢屢發生受騙之案件,其中被害者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甚有不合常情。因此有關幫助詐欺犯罪成立與否,不得僅以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而為論斷,還要衡酌帳戶所有人提供帳戶資料之原因,並綜合帳戶所有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等主、客觀情事,為判斷之基礎。

咦,判決已經簡化過了還是落落長看不懂嗎
簡而言之就是要#個案認定❗️不能一概認為出借帳戶就該當詐欺幫助犯?

不過最重要的?除了保管好自己的提款卡?、存摺之外,也不要隨便將自己的帳戶出借、出賣給他人??‍♀️??如果懷疑自己的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當成犯罪的工具時,記得將提款卡及存摺掛失並報警??‍♂️??❗️日後如果遇到相關訴訟,也不要忘了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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