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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零肇責也會成立肇事逃逸嗎? Nov 11, 2020
陳相懿律師/丁小紋 | 合夥人/法務

某日小明開車返家,在路上停等紅燈時?,被一個「菁仔欉(冒失鬼)」從後方追撞,小明下車察看後自認自己和對方沒受傷,且車子看起來沒有刮傷,便開車離去。不料事後「菁仔欉」竟告小明肇事逃逸❗️令小明詫異萬分,嗣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即「#車鑑會」)認定小明並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完全0⃣️肇責,究竟小明會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呢❓


什麼是肇事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立法理由為:「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因此有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認為依立法理由可知本條規定目的,在對於肇事後#未於現場即時救護被害人 而逃逸的行為加以處罰,以維護交通安全及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只要小明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且離該事發現場,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不論小明是否自認有肇事原因,以及實際上有無過失,都不是本條要處理的問題?

是不是覺得:「蛤!他自己撞過來的耶!我被撞還有刑責喔?」
請各位客倌冷靜別激動
我們接著往下看大法官怎麼說


#釋字第777號解釋
有好幾位像小明一樣衰的人聲請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7號解釋因而誕生~登登!

大法官認為,「#肇事」一詞語意可能包括:
1⃣️「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或
2⃣️「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本條有包含1⃣️之部分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但關於2⃣️的部分並非一般社會大眾可以理解
因此大法官表示本條文義就2⃣️的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就此於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於是小明就不會因此而成立肇事逃逸罪了~(歡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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