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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我的年終獎金呢? Jan 08, 2021
陳相懿律師 | 合夥人

年關將至,勞工朋友們最期待的莫過於#年終獎金,而對企業主而言,最痛的大概也是年終獎金。究竟,年終獎金在法律上的性質為何?老闆有沒有發放年終獎金的義務?勞工有沒有請求老闆發放年終獎金的權利呢?

年終獎金的性質
斯斯有三種,年終獎金的性質則有兩種➿可能是屬於「#工資」或是「#恩惠性給與」
「工資」:依據《#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總而言之,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這兩個條件,就屬於工資。
「恩惠性給與」: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所為之補助性、偶然性、任意性或勉勵性等臨時起意而與工作無關之給與。

是哪種性質有什麼差別嗎?
差別可大了❗️
如果到職時#勞資雙方 有約定保障年薪13個月,則不論13個月的薪資是平均到12個月發放,或是多出來的1個月保留至年末發放,均屬《勞基法》的「工資」,當雇主未依約發放時,勞工自得請求雇主發給
如果年終獎金並非工資之一部,而是「恩惠性給與」,則雇主則無發放之義務

那勞工就沒有辦法請求了嗎?
勞工朋友們莫急莫慌莫害怕
依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亦即,勞工當年度全年在職工作無過失,且雇主結算有盈餘時,雇主應給與勞工領取年終獎金
又,最高法院亦有判決認為:「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事業單位即不可藉詞不予發給年終獎金。」(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728號判決)

⚠️為避免產生爭議⚖️,勞資雙方於到職時應白紙黑字就權利義務關係為更詳盡之記載,才能更加保障勞資雙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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