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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會成立什麼犯罪嗎?這樣有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嗎? Dec 02, 2021
張馨方 | 法務助理

在法律上如果是實行自殺之行為人未受他人幫助或教唆指示所為之自殺行為,其實就是行為人自己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由於並未對於國家、社會或他人之法益構成侵害,並「不會」構成犯罪行為。但是,如果有人發表言論,有意對於原本無意自殺之人,使其萌生自殺的念頭,或對於原本已有自殺意思之人,提供了自殺的幫助,這種言論便會對於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風險,我國刑法基於對於生命法益的重視,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或是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均明定為犯罪行為。

▶️刑法第 275 條之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按普通殺人罪與加工自殺罪(包括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而殺之及得承諾而殺之等類型)間之區別,係以被害人有無死亡之決意與否,非以行為人是否謀為同死為區別(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2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受囑託而殺人,係指受原有自殺意思之人直接囑託,進而對之實施殺人行為之謂,所謂「囑託」,以出自被害人之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表示為限;所謂「承諾」,亦指被害人明確、真摯、被動之同意表示而言,故謀為同死之自殺決意與同意對方加工死亡之承諾,亦均須出自被告與被害人之直接、明確、真摯之意思表示,否則即無刑法第275 條適用餘地(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訴字第 2661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所謂教唆他人自殺,是指被害人原本並沒有自殺的念頭或想法,但由於教唆人的唆使或鼓動,因而誘發被害人萌生自殺的念頭,進而產生自殺的行為。構成本罪的首要條件,係教唆之人在主觀上必須有使被害人產生自殺念頭的故意,如果主觀上沒有使人自殺的故意,並不會構成教唆自殺的犯罪行為。教唆他人自殺,只是想引起他人自殺的想法或念頭,至於他人是否真的產生自殺的想法或念頭,或者是否真的進而產生自殺的行為,仍然取決於被教唆者自由意志的決定,教唆者無法加以控制。

⟹所謂幫助他人自殺,與教唆他人自殺不同,是指被害人原本已有自殺的念頭或想法,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自殺行為提供幫助,所提供的幫助可能是實際上有形的幫助,也可能是精神上無形的鼓勵或支持。惟構成本罪的首要條件,係幫助之人在主觀上必須有幫助他人自殺的故意,如果主觀上沒有幫助他人自殺的故意,並不會構成幫助自殺的犯罪行為。

所以,實行自殺之行為人未受他人幫助或教唆指示所為之自殺行為,其實就是行為人自己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因為其行為並未對於國家、社會或他人之法益構成侵害,故「不會」構成任何刑法上之犯罪行為!但是如果教唆或幫助別人自殺,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