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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未續保,是否可以補辦投保申請理賠保障?! Dec 03, 2021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實務案例:

小菲為朝九晚五上班族,平時仰賴機車為上下班交通工具,並皆有定期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責任強制險」,其因工作忙碌,漏未留意到所投保的強制險已於日前5月1日到期,且保險公司在4月初另有寄發續保通知至小菲的戶籍地,因小菲近期未回老家,故沒有留意到該續保通知信件。
小菲在勞動連假結束後,於5月3日下班時因天色昏暗未注意路邊行人,不小心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阿霞,導致阿霞送醫包紮且醫囑需住院觀察1日,後續小菲要向該強制險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事宜,亦才發現強制險已過期,保險公司無法協助後續理賠事宜,試問:小菲是否可以馬上補辦強制險續保,然後向保險公司申請後續理賠?

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其怠於通知而於原保

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如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觀諸該條文內容意思,保險公司應在該強制險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小菲續保,若是沒有依照規定主動通知提醒續保,而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後30天內發生保險事故,小菲可以向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提出補辦續保手續申請,並追溯銜接原投保到期日而接連續保,且對於屆滿期間內發生的理賠事故,受投保之保險公司仍然要給付相關理賠保險金;反之,如該保險公司已有寄送續保通知,而為要保人個人因素而未主動自行續保,其對於期間事故,保險公司毋須負起理賠責任。

補充相關規定:

反觀,如本身強制險過期忘記續保,除了前述事故發生時無法申請相關保險理賠,若被攔檢時遭稽查舉發,還會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進行罰緩懲處,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強制險過期未續保對象

相關懲處

汽車

300015000罰鍰

機車

15003000罰鍰

未續保汽、機車肇事

600030000罰鍰

扣留車輛牌照直到車主按規定投保強制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