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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於契約被保險人欄簽名,保險契約成立有效?! Dec 03, 2021
尤詩嘉 | 所長特助
  • 實務案例:

任爸透過通路,以自身為保險契約內之要保人,其愛女任娜娜為被保險人(民國101年11月11日出生),向保你一路發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相關投資型壽險保單,又該保單與保險公司間,有以任娜娜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惟其該保險契約訂立簽訂時,並未得任娜娜同意及授權,而是由其任爸代於被保險人欄位上及法定代理人欄自行簽名,試問:該所訂立的保險契約是否實屬有效?!

  • 涉及法律層面:

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其由前揭明文條款所窺,依其規定保險契約內,有附帶死亡給付之壽險,需定由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才會發生其契約效力,且該書面同意書,必須由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簽署行使,否則該契約實屬無效。另查,保險條款相關規定:「未滿7足歲者或無行為能力之被保險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簽被保險人姓名,法定代理人亦須在指示欄位上親自簽名。 7足歲(含)以上未滿20足歲之要保人、被保險人,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個別親自簽名,但已婚者(男性滿18足歲、女性滿16足歲)不在此限。」案例內任娜娜(民國101年11月11日出生,已滿7足歲),按被保險人於締約時為滿7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維護其人格權,自應由其本人親自簽名,以決定是否以自己之生命身體作為保險契約之風險標的,始符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基於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被保險人之人格權為考量。然該保險契約係要保人任爸代被保險人任娜娜於欄位上簽名,致並未由被保險人親簽,並約定保險金額,該系爭保險契約因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係屬瑕疵無效,應屬有理。

  • 保險契約簽名規範:

不同年齡之保險契約簽名規定

年齡

法律規範

規範要求

未滿7歲

無行為能力

法代親簽

7歲未滿20歲

限制行為能力

本人及法代都要親簽

20歲以上

有行為能力

本人親簽

 

備註:依照我國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是以,滿二十歲以上之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有獨立的思想與判斷力,應為自己的決定或行為負責,且能獨自負擔法律上所有的權利義務。

未來之期望:

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隱瞞該契約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之事實,並以違反誠信原則之方式締約,致因信契約成立而受有損害,除惡意隱瞞情事之無法絕對避免,代表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之相關專業人員,更是第一線把關界線者,不可貪求作業行事上方便,而逕自代保戶簽名保險契約,除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更會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而遭到懲處。保險業務員應於旁協助保險公司與保戶間締約過程,更應親自謹慎書寫契約簽名欄外之相關資料,並更要留意要保人,是否有幫被保險人簽名之疑慮,就專業應注意之事項,嚴格把關,維護其保險契約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