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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最長時間 Dec 10, 2021
林念緣 | 法務助理
  • 再審
  • 所為的救濟方式,與非常上訴是針對確定判決有違背法律規定所為的救濟方式不同。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的規定,縱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 聲請再審,是針對確定判決所為的救濟方式,但是因為已經有確定判決,因此縱使接受受判決人聲請再審也不能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是執行檢察官於再審裁定前可以停止執行。但是法院如果認為有再審理由,而為准予再審的裁定,得以裁定停止刑的執行。
  • 聲請再審,可以為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提起。對於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縱使其已死亡也可以提起。然而,對於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受判決人死亡,則該准報再審的裁定便失其效力,不能夠再進行審理。
  • 釋字800
  1.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
  2.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3. 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
  4. 再審案件聲請釋憲
  1. 只要最後被宣告違憲,再審的5年期限,可以扣除聲請人送進司法院,一直到解釋做成送到聲請人的時間,這段繫屬大法官的時間,不算在5年的期限。

除此之外,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也有類似規定,釋字800號解釋指出再審最長期限計算,同樣要扣除繫屬在司法院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