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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Nov 30, -0001

本所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之承辦經驗相當豐富!
無論是被害人,或是無辜被告,本所皆曾任辯護人。

從鴻源案到近期馬勝金融集團吸金139億元的大型吸金案件、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層出不窮,受害者眾多;亦有因一時不察而不慎加入集團,後成為刑事被告之人。

Q:什麼是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
A: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若傳銷事業的行銷方式,僅藉由人拉人的方式,致其傳銷商主要收入來源是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的入會費支付先加入者獎金,而非來自於其推廣或銷售商品、服務的合理市價時,就會形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禁止的變質多層次傳銷。(參自公平會網站

Q:一旦加入集團其中,是否必然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A:實務上多以「是否為關鍵角色」為其中一審查重點。若曾積極招攬下線,可能會誤觸法網。實際情形仍須以個案判斷之。

若您有相關疑慮,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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