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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Nov 30, -0001

Q:什麼是違反銀行法? 
A:為維護及健全金融市場交易環境及維持經濟秩序,以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現行法令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行為人違反前揭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犯罪不法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條)。 

Q:怎麼樣會違反銀行法?
A:先成立投資公司,再聘僱業務,對投資者謊稱投資某商品或某產業,並保證於一定時間內獲利,藉此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資。
銀行法所要處罰者係行為人對投資人稱「保證於一定期間內獲利」,且於收受投資人之資金時,是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如是,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1條)
(礙於篇幅僅舉一例,若有任何疑慮,請洽本所。)

Q:招募資金就是違反銀行法嗎?
A:招募資金且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就有違反銀行法之疑慮喔!

Q:怎麼判斷顯不相當呢?
A: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符。…」
但仍應依個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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