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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
過去民眾對於家庭糾紛常抱持著「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想法,認為不適宜透過法院訴訟解決家庭紛爭,以致於錯過了解決紛爭之最佳時點。然而,因家事案件除須處理雙方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外,同時亦伴隨著情感的糾葛,此時更需要中立、理性之第三方即律師介入協助處理紛爭,以免造成雙方當事人老死不相往來之遺憾。
家事案件常見的類型為:離婚、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請求給付扶養費、家庭暴力事件、遺產分割、暫時處分等,其中離婚雙方當事人如育有未成年子女,通常會就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扶養費部分併為解決,以免日後又必須再度對簿公堂。
至今,我已提供上百位有家庭糾紛之當事人專業法律分析,並協助解決爭端,使當事人在面對家事爭端之同時,能將心中的不安感降到最低,進而早日恢復平靜之生活。
保護令聲請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依法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保護令在家事糾紛中非常的重要,因為如果你是承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當然要更加格外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論財產怎麼分、子女跟誰住,自己的生命身體絕對要顧好,這是首要前提。
在我們承辦的案件中,確實許多情況是需要律師協助當事人聲請保護令,當然,也有另外一種情況是:對方聲請保護令,但我們覺得不合理。那不論是「要聲請」或是「被聲請」,有專業的律師協助總是對自己比較有利,畢竟,保護令的核發與否除了涉及人身安全外,更會是裁判離婚中,法官審酌的重要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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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親權訴訟
夫妻離婚後,原則上可以就子女的親權(一般俗稱「監護權」)自行協議由何人單獨擔任,或是由雙方共同擔任。但如雙方就此無法達成共識,或是雖有協議,但擔任監護權人的一方有不適任之情形,則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為子女之利益為監護人之酌定或改定。
於子女親權訴訟中,法院除了衡量雙方的學經歷、經濟狀況、家庭支持系統、子女意願等因素之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人員做成的訪視報告,或是家事調查官做成的調查報告,以判斷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過往我們承辦類此案件時,均會協助當事人提供「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以提高當事人成功爭取擔任子女監護人的機率。
另外還是要呼籲各位要離婚的父母親們:小孩不是商品更不是雙方意氣用事的工具,當個成熟的大人,不要讓小孩在充滿恨的環境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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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
夫妻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消滅,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有剩餘,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雙方攻防的重點除了財產的價值之外,還有哪些財產應列入為分配,以及一方在離婚前處分財產的行為是否為故意減少他方分配,且有時夫妻之間亦難以知悉對方的財產有哪些,尚須請求法院協助調查或為鑑價等,此類訴訟十分複雜,必須注意的「眉角」亦頗多,且若非一年半載訴訟也不會結案,十分曠日費時,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才能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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