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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配
很多時候,夫妻在討論是否要離婚時,會一併的討論到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也有的時候,是夫妻仍願意繼續在一起,但另外簽訂一些財產分配書面或是切結書等,在後面這一種情況,往往都是有一方犯錯,而另一方請求原諒,並且簽定了一些協議書以約束彼此。
在我們承辦過的案件中,很常見幾種情況,例如夫妻雙方約定:「如果你外遇的話,名下財產就全部都歸我」或是「如果離婚的話,那一半的財產歸我」,類似這種約定,效力為何難以一概而論,不過,如果是當事人自行訂定的,往往都會因為用字遣詞不夠精準而可能會被法官認定無效最終徒勞無功。
所以說呢,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協議書,還是建議找專業的律師來處理才是對自己的權利最有保障的做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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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改定
絕大多數的國人,在結婚的時候都不會特別約定要採行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夫妻財產制可以分成:法定財產制跟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成:共同財產制跟分別財產制,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就是採取「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意涵是:「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1017條第1項參照)而在法定財產制中最重要之規定可謂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
而如果說今天一開始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因而依法被認定是採行「法定財產制」,之後可否改變夫妻財產制度呢?結論上來說是可以的,但也是要跟法官聲請。依法至少要符合下列之要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綜上所述,如果你想改定夫妻財產制度,歡迎來諮詢本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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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認領
認領,就是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骨肉。認領又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任意認領,就是生父主動認領自己的骨肉,此時生父、生母只要備齊相關資料至戶政機關登記即可;如生父拒絕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孩子,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就必須透過法律程序強制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即為強制認領。
認領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例如:被認領人必須為非婚生子女、認領人必須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子女認領訴訟曠日費時,且尚須透過法院為相關鑑定,此時請求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為協助,對您的案件會更有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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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離婚時,法定財產制關係即為消滅,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有剩餘,夫妻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雙方攻防的重點除了財產的價值之外,還有哪些財產應列入為分配,以及一方在離婚前處分財產的行為是否為故意減少他方分配,且有時夫妻之間亦難以知悉對方的財產有哪些,尚須請求法院協助調查或為鑑價等,此類訴訟十分複雜,必須注意的「眉角」亦頗多,且若非一年半載訴訟也不會結案,十分曠日費時,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才能爭取到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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