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的雨傘拿走,屬於竊盜還是侵占? Dec 13, 2021
林念緣 | 法務助理
108年末一位吳姓男子將便利商店外的雨傘直接取走,當物主回便利商店時發現雨傘消失無蹤,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是被人拿走。吳姓男子稱,當時誤以為雨傘無人所有才會動手拿取,檢察官認為吳姓男子所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而提起公訴,不過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改判侵占罪,判處該男子罰金新臺幣2000元。
- 竊盜
-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竊盜是將自己從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接破壞別人持有,據為自己所有。
- 侵占
- 普通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侵占是一種「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也就是將別人交在自己手上的東西據為已有,像是借了東西不還、或是擅自賣掉幫別人保管的物品都算是侵占。由於物品當初是由所有人親自交到手上的,所以並不會像竊盜罪那樣有破壞持有支配關係的狀況存在。
- 如果是侵占的客體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這類沒有任何人持有或是脫離持有關係的物品,雖然沒有破壞別人的支配關係,但由於他們仍屬於他人所有的物品,所以算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竊盜罪與侵占遺失物罪固均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取得他人之物為要件,然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而侵占遺失物罪所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權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二者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物當時,被害物是否尚在持有權人之管領力範圍內,若尚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應論以竊盜罪,反之則應論以侵占遺失物罪。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在拿取雨傘時,由於雨傘放置的位置附近並沒有人在場,所以雨傘應該算是「脫離本人持有支配力所及之物」即遺失物,而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拿取,即屬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行為,此可參「109 年審簡字第 645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