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的修法,立法院於2019年 5月24日修正後三讀通過、6月19日總統公布、12月19日施行。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6530號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新法:
舊法:
Ⅰ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先前刑事訴訟法對於無辯護人的被告,閱卷權相較辯護人大幅限縮,僅能取得筆錄影本,未能獲知其他卷證資訊,嚴重妨害被告有效回應相關事證及行使防禦權,此次修法後保障了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