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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與死因贈與的區分 Dec 13, 2021
徐婷婷 | 法務助理
  • 一、意義:
  • (一)遺贈:系指立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
  • 200萬元贈與給乙。」則待甲過世後,乙即可依遺囑,向甲之繼承人請求交付遺贈物。
  • (二)死因贈與:系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依民法第406條之規定訂立贈與契約,並且以贈與人死亡為該贈與契約之停止條件。
  • 200萬元,則待甲過世後,乙即可依贈與契約,向甲之繼承人請求交付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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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性質:
  • (一)遺贈: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由立遺囑人單獨為之,不需受遺贈人之同意,立遺矚人也不必事前告知。
  • (二)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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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要件:
  • (一)遺贈:須以遺囑為之(要式行為)。
  • (二)死因贈與:由口頭或書面成立贈與契約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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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效力:
  • (一)遺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遺贈人即可無償取得該財產上之利益。
  • (二)死因贈與: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於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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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實務見解:

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遺贈係單獨行為,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贈與為契約行為,於契約成立時即發生 (一般契約之)效力,兩者性質迥然不同。該次無效之遺贈行為,無從轉換為贈與之契約行為(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84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