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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妓是犯法?還是犯罪? Dec 16, 2021
黃姍螢 | 秘書

案例:阿男是一位大三學生,沒有交過任何的女朋友,某天晚上心血來潮,騎機車去豐X俗稱的紅燈區,想要體驗一下當地風情文化,被熱情的小姐招攬了進去店裡,讓阿男挑選他喜歡的小姐姐,進了傳說中的小暗房,正當阿男要準備褪去他的衣物,警察就剛好進來臨檢,阿南的初體驗就這麼掃興的結束。

 

試問:性交易是違法嗎?還是犯罪?

先來了解什麼是犯法什麼是犯罪,意思相近,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

1.「犯罪」,必須具備三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有危險性,犯罪本質特徵

第二,危害社會的行為並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接受刑罰處罰行為

「違法」,違法法律行為,依性質與嚴重程度,分為觸犯刑法違法行為跟民法的違法行為和行政法的違法行為,一般都不是犯罪。

2.與18歲以上之人性交易,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與未滿18歲性交易違反刑法第227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

3.區分於違法還是犯罪,答案是跟年齡有關。

政府說好成立性交易專區在哪裡?

釋字666號解釋:「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後,現今罰娼也罰嫖,或設立性交易專區皆不罰。成立性交易專區條件必須為,限定都市商業區或非都市遊憩用地,請必須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等保持兩百公尺以上,台灣住商混合都市規劃下,許多風俗產業既有的區域,像萬華跟北投,難以找到合適區域,業者也不想規劃在觀光風景區。台灣說要成立性交易專區卻好像在呼口號,卻沒有實質作為,像日本、荷蘭的風俗產業都有相關規範,是可以參考的借鏡。

 

結論:風俗產業在台灣不是什麼見怪不怪的產業,只是政府不去承認,但這不可能當作沒這回事閉口不談,政府若願意正視這個產業的存在並規劃好性交易專區,性工作者就不用躲躲藏藏,性交易的客人認為就算被警察抓到也是罰錢,沒有實質幫助,僥倖心態的人覺得不會每次都那麼衰會被抓到。若是真的需要的人怎麼辦?臺灣有個義工團體專門替無法解決生理問題的殘障人士服務,名為”手天使”,如果臺灣沒有這個團體那殘障人士是不是就只能找風俗產業,但有可能會被誤認為在嫖妓,實質他們只是想解決生理需求,政府必須正視這個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並且針對性交易制定專法,取代社會秩序維護法,這樣性工作者也能有個合法途徑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