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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另一半出軌,我可以竊聽、竊錄掌握證據嗎? Dec 16, 2021
王奕盛 | 法務助理

自釋字791號後,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後,引發社會譁然,然而多數人不知道的是,縱然刑法上239條之通姦罪不再處罰,但對於配偶權之侵害,仍然可以透過民法上195條3項之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併以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向配偶及該侵害配偶權之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而在其中,竊聽、竊錄等方法往往成為被侵害配偶權者的調查唯一手段,卻常常因此遭配偶或該第三人反訴,以刑法315條之1控告其妨害秘密,往往提告侵害配偶權不成,自己卻反而成罪妨害秘密,因為實務見解認為,刑法315條之1規定的「無故」亦包含配偶為調查另一半之交有往來狀況,也就是說,為維護配偶權所做的調查行為,並不會成為阻卻成立妨害秘密罪的事由,而這樣違法取證的行為,往往使得藉由竊聽竊錄得到的證據失去證據能力,不能為法官所用,自然就無法以之證明配偶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然而為調和此種侵害配偶權,非此種侵害隱私性較高之調查手段通常不能得到相應之調查結果,就該配偶權侵害事件之蒐證上,最高法院認為「衡諸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並因隱私權、住居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故於蒐證時仍需注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不過於激進侵害對方隱私,在法院上之衡量將會較有利於蒐證之當事人,得作為民事訴訟上證明侵害配偶權之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