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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言語性騷擾淺談違法與尊重 Dec 16, 2021
蔡恩婷 | 法務助理

近日臉書上有一名女同學在二手版販賣耳環,引來陌生男同學在其貼文留下:「這個大頭照好兇」並標註其他男同學,其餘男同學陸續留下「有人要團購耳環嗎」「確定耳環嗎」等留言,因女同學的大頭貼為在海邊遊玩身穿比基尼之照片,可以看出女同學身材豐滿,基此,女同學認為其等之言論對其已有性騷擾之情事,並要求其等道歉,惟男同學們卻一再辯駁,網路論壇dcard轉貼文章討論串的留言亦對此爭論不休。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行為人的意圖並非該條所稱性騷擾的成立要件,但同法第25條之性騷擾罪,則以有意圖為要件)。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92 號判決】

綜合貼文的內容及討論、男同學與其同學之回覆、網路論壇留言用字習慣、社會風氣下男性對女性習慣性的身材調侃,加上女同學後續對男同學表示希望其等能夠承認言論已構成性騷擾並向其道歉等情,筆者認為,男同學不適宜的留言確有讓女同學感受到敵意或冒犯之情境,雖然男同學一再狡辯其等並無騷擾意圖,惟按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應有構成性騷擾一事。

惟不論是觀察該則貼文或其他討論文章下之留言,皆可以看見「女權文字獄」、「真的是女拳」等類似將風向導至女權主義無限上綱之留言,實讓人對網路友善環境的建構大失所望。退萬步言,男同學堅稱其等之行為並未構成性騷擾,惟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在法律以上,能否尊重其他個體是一個人的素養展現,不論是男性或是女性,都應該認知到最基本的尊重他人,在諸多類似不尊重女性的性言論爭議中,時常可見「男生私底下講話都這樣,不用想太多」等留言,彷彿這是一件再自然不過的事情,又本件中男同學將諸多男性習慣性的調侃女性身材用語,很自然地公開發表在女同學的貼文上,被女同學以及其他網友表示這是一種冒犯時,男同學卻無法真心誠意地承認錯誤,又見其他網友為其狡辯或調侃女同學之留言,可見社會風氣對該等不尊重他人的言論過於縱容,我國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表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對事情發表意見,亦可以無所畏懼地表現自己,但這些自由的前提都建立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女同學選擇自己喜歡的照片作為頭貼,卻遭男同學在不相關的貼文底下開身材玩笑,況女同學已表明其等行為已構成性騷擾使其感到不適,希望其等承認錯誤並道歉,該群男同學仍矢口狡辯,整起事件還意外延伸成女權自助餐等爭論,可見我國性別平權之路上尚有非常大的努力空間。

 

註: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