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細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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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詐欺~~你愛的是我,還是我的錢?」 Dec 17, 2021
郭怜君 | 律師

男女交往過程,往往會付出感情與金錢,然而當一方付出大量金錢滿足對方的物 質生活需求,最後卻遭對方分手或背叛時,付出大量金錢的一方,可否主張自己 是遭對方「感情詐欺」而提告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呢?

何謂「感情詐欺」?
 「感情詐欺」是指利用他人的信任,或是以利用他人感情為手段,一開始即以獲取他人財產為目的的行為。感情詐欺在於根本無交往意願,而是以獲取他人 財物為目的之不法意圖,換言之,就是利用感情為詐術,來達到不法獲得他人財 產為目的。此與一般男女朋友交往為初衷,在交往期間贈與他人有財貨價值的物 品,而往後亦因為感情因素分手之強況有別。

過往實務,有認為當一方對心儀之對象付出大量金錢、財物以滿足對方時, 只能論以動機錯誤,而不該當詐欺罪之被害人。然而近期法院判決有認為,若一 方有刻意隱瞞已婚、生子...等資訊,使對方因陷於錯誤而投注感情,再以各種虛 假理由要求金錢,則可論以感情詐欺,而以刑法詐欺罪相繩。尤其近年,多有以 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對單身男女施以甜言蜜語以遂其詐騙金錢之目的,不可不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