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明訂「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和過去規定有何不同呢?影響層面有哪些呢?
修正前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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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
修正後 |
最高約定利率標準 |
20% |
16% |
超過部分之法律效果 |
無請求權 |
無效 |
民法第205條的立法目的為保護經濟上相對弱勢的債務人,然而立法者認為由於現今與民法第205條訂定當時相較之下,銀行的存款利率已經大幅調降,也就是過去要達到週年利率20%才算是高利率,但現在的話週年利率16%就已經算是很高的利率了,因此本次修法將最高約定利率由週年利率20%調降為16%。
另外針對超過法定標準的約定利率部分,過去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也就是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超過部分的利息,但如果債務人自己將超過部分的利息給付給債權人的話,債權人仍然可以受領。有鑑於此,此次立法者將超過法定標準的約定利率部分規定為「無效」,即便是由債務人自行給付超過法定標準的約定利息給債權人,債權人仍有可能被認為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新制度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總統於110年1月公布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即新制已於110年7月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