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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與釋字第797號解釋 Dec 17, 2021
陳嘉琳 | 律師

法院或行政機關送達文書的方法可分為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等不同方式,而其中寄存送達的意思是:在未為一般送達,且不能依補充送達和留置送達方式送達文書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分別規範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4條。

 

然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即寄存後10日後始生送達效力,行政程序法第74條卻沒有如同民事訴訟法明定10日後才起算送達效力,而是從寄存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刑事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有法官和人民認為行政程序法沒有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例如10日)始生送達效力,有違反憲法的疑慮,因而提起釋憲,大法官在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做成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大法官認為行政機關基於提高行政效能專業需求之考量,而就寄存送達有別於民事、刑事程序的規定,在不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前提下應予以尊重,而大法官檢視行政程序法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後,認為並未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最後認定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並無違憲。